2020年初,吕某通过微信认识了网友陈某。陈某向吕某宣传影视投资的种种好处,经陈某的大力推荐,吕某给陈某公司的一部电影投资100万。2020年8月,陈某说该电影出了一些问题,为避免吕某的损失,建议吕某转投公司的另一部电影,但投另一部电影需要增加投资,经过沟通,吕某追加投资130万元,2020年8月12日,吕某与陈某所在的某公司签订了《电影投资收益权转让协议》。
合同约定,某公司是电影的投资方之一,拥有影片的部分投资份额及对应的收益权,影片的总投资预算为1.3亿元(具体数额以电影最终结算为准),不包含宣发、发行代理费。吕某投资230万元,占比1.8%,影片暂定在2022年6月底上映,自发行方结算给某公司后的30个工作日内,某公司向吕某分配应得收益。
合同签订后,某公司未向吕某通报过影片的任何信息。吕某询问影片的具体投资额,某公司表示跟合同签的差不多,但未提供具体的投资额是多少,也从未说明过钱到底都花在哪了。某公司表示影片已拍摄完成,预计在国庆节上映,但电影至今未公映。吕某认为某公司所说的信息都是虚假的,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申请人款项。
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审理,支持了吕某的诉求。